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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时间:2018-08-14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进行汇款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汇款交易”),特订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电子直销系统,在提交产品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认购/申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卡直接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完成产品认购/申购交易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适用产品合同、说明书、相关业务公告及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指符合产品合同要求且持有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通过电子直销系统进行产品认购/申购交易的投资者。

预留银行卡:指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系统中与交易账户关联的用于汇款交易业务的银行卡。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产品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收款账户: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在汇款前须自行开通汇款交易功能,开通功能时经验证有效的银行卡视为有效的预留银行卡。若同一预留银行卡对应多个交易账户的,只允许其中一个交易账户开通汇款交易功能。

第六条  T日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T日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投资者须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进行选择,如汇款资金未在T日15:00(不含15:00)之前足额到账,则放弃该笔交易申请或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相关款项于15:00(含15:00)后足额到账,认/申购申请根据如下规则处理:

1、若选择放弃该笔交易申请,则该笔交易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2、若选择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请将被视为T+1日的认/申购申请。认购时,若T日为产品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则发起的认购顺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购时,该顺延申请的有效性,取决于T+1的申购开放/暂停状态和申购限额。

3、无效申请的汇款可用资金,可依照第十一条用于后续交易,或依照第十二条申请退款。

第七条  投资者须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银行卡或以现金汇款等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该笔汇款资金不能作为汇款交易的有效申请资金使用,资金的退回按本规则第十四条处理。

第八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严格检查汇款资金的来款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预留银行卡号、交易账户户名的一致性。仅在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将资金记入投资者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汇款交易资金余额。

十条  投资者T日提交汇款交易认/申购申请,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前对应交易账户有汇款交易资金余额的,按如下规则处理:

1、进行交易资金与交易申请匹配前,汇款交易资金可用余额等于汇款交易账户资金余额;

2、如资金可用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为有效,并从资金可用余额中减少相应申请金额;

3、如资金可用余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为无效;

4、投资者于T日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将采取时间优先原则,按照前述2、3款的规定逐笔进行足额匹配,直至认/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完成或者对应交易账户资金余额小于任何一笔认/申购申请金额。

第十一条  投资者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但汇款资金超过T日有效交易申请,则投资者可在汇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查询账户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可用于该日或后续的汇款交易。投资者确认汇款成功但未查询到相应汇款交易可用资金余额的,需按第十三条办理资金确认。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申请退款。投资者汇款交易账户最近一次资金存入的10个交易日后,若投资者该汇款交易账户期间无资金变动,则本公司将对该资金余额做主动退款处理,具体到账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如有在途认/申购申请,因退款导致相应交易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的,将导致相应交易申请失败。

第十三条  投资者按本规则进行汇款,但因银行系统问题及银行转账特殊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收款银行提供的账户明细无法正确识别来款银行名称、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本公司将无法直接办理资金确认或退款。资金所属人身份的举证义务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进行资金认领,并配合本公司进行资金确认或退款。投资者应根据需要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汇款单据、网银截图、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本公司完成必要的核对,确认来款卡号与投资者预留的银行卡一致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把资金计入投资者预留银行卡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作为汇款资金余额或退回到预留的银行账户。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因投资者未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或不能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资金确认,将导致资金认领失败,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资金无法存入投资者交易账户的,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及汇款明细识别后,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银行卡汇款,本公司将无法直接办理退款,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并办理退款,投资者须提供银行名称、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信息等信息。按同卡进出原则,退款退回原卡。退款将在投资者联系本公司后完全确认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如果投资者采用现金汇款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本公司无法识别来款人信息,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办理相关事宜。由于投资者未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身份识别工作而导致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风 险

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六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因投资者未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汇款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异地转账及采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办理的资金汇款,可能会导致到账时间延迟或汇款身份验证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顺延或失败,敬请投资者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由于办理汇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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