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网上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系指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站、APP、微信及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或对其账户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仅指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时遵照执行,本规则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的,还需签订《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第二章 开立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也可以通过直销中心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立。
第七条 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需具有对应的交易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和转换等交易申请所引起的产品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第三章 交易开通
第八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网上交易。
第九条 非网上交易投资者,如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通网上交易,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或汇款支付方式。
第四章 交易申请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支持产品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和转换等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交易前应认真阅读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文本(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等),并按法律文本对不同交易申请时间点的要求提交交易申请。非交易申请时间提交的交易申请作为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请的,相关业务规则详见《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投资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交易申请(产品认购申请除外)在T日15:00前可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仅接受投资者转托管转出业务申请,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时,需指定转入方销售机构和转入方网点。
第十四条 投资者未设置产品分红方式的,则按产品合同规定的默认分红方式进行处理。投资者也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某交易账号(仅限由本公司作为销售机构的交易账号)下的某产品的分红方式(产品合同中设定特定分红方式的除外),变更后的某产品分红方式只对其对应的交易账号有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产品,其分红方式的修改需通过原购买渠道发起。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申请,其受理情况系统将实时反馈。已受理申请的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重要客户信息(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不能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设定的交易密码作为投资者确认交易申请的标识,即经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认定为投资者本人办理。
第十八条 交易密码是指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时所需的密码。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找回交易密码的,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交易密码重置手续。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所提交交易申请的资金结算,应当采用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如因资金结算银行等非公司本身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产品认购、申购/参与申请,按如下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1、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须即时通过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参与资金,资金余额不足的,该笔申请失败。一日内有多笔认购、申购/参与申请的,资金支付系统按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资金扣款处理;
2、选择汇款支付方式,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从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转账汇款至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具体规则参见《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赎回申请的,赎回资金按照各产品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产品托管账户划出。
第二十四条 产品分红时,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从产品托管账户划出。
第二十五条 认购、申购/参与的资金结转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的资金结转的费用暂由本公司承担。网上交易费率标准以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7×24小时的查询服务(份额持有情况、基金账户信息、交易申请确认情况等)和网上交易服务。
第二十七条 T-1日15:00(含)至T日15:00(不含)间的交易申请为T日(受理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有效申请。委托申请时间以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间均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及非公司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公司认可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详细阅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在听取本公司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差错等导致的故障或错误。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结算机构自身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所有后果,包括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投资者自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参照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相关产品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