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交易日开放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6001 |
集合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力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障计划资产流动性,为投资者获取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的回报。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同时积极参与新股新券申购,另外也配置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管理人在实际参与期货投资前,需与托管人、期货经纪商签订三方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统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上述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投资须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就系统对接、操作流程等商定后方可开展。 |
投资比例 |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占资产净值的15%-135%; (2)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等)、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占资产净值的0-135%,其中股票占资产净值不超过30%,权证占资产净值不超过3%; (3)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0—135%,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3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4)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不低于5%。 (5) 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 (8)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9)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35%。 (10)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对该笔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产品开放日 | 自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为封闭期。集合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
产品分红 |
收益分配的条件
收益分配原则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
3、管理费: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