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0006 |
集合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稳健增值,追求绝对收益。 |
投资范围 |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国债期货、沪深港通的股票,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3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净头寸、权证等,合计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权证上限为3%,股指期货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净头寸指股指期货多头与空头合约价值差额的净值。 3、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0~10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 6、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府债券。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产品开放日 | 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
产品分红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M<100万,1.5%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1000元/笔
2、退出费 L<365个自然日,0.5% 365个自然日≤L<730个自然日,0.3% L≥730个自然日,0
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所补偿的份额,免收退出费。
3、管理费:1.0%/年 4、托管费:0.2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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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退出的,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1)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H1计算方法 |
R≤3% |
0 |
H1=0 |
R>3% |
20% |
H1=max(0,(R-3%))×20%×C×F×D/360--该笔份额存续期间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
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20%,故业绩报酬上限(H2)如下:H2=Div×F×20%
因此,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H)为:
业绩报酬H=min(H1,H2)
注:Div为本次分红日每份分红金额;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2)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3% |
0 |
H=0 |
R>3% |
20% |
H=max(0,(R-3%))×20%×C×F×D/360--该笔份额存续期间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
注: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