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工作日开放
产品名称 | 东方红8号双向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0009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投资目标 | 把握经济脉络,精选主题个股 ,控制市场风险,追求绝对收益。 |
投资范围 |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在托管人系统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以及托管人系统满足的情形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托管人系统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3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需在20个交易日内同调整完毕)。 2)、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净头寸、权证等,合计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权证上限为3%,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净头寸指股指期货多头与空头合约价值差额的净值。” 3)、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的0~10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 6)、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府债券。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9)、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国债期货、沪深港通的股票,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多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
产品分红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在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T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M<100万,1.2%/1.5% 100万≤M<500万,0.8%/1.0% M≥500万,1000元/笔
2、退出费 L<365个自然日,0.5% 365个自然日≤L<730个自然日,0.3% L≥730个自然日,0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2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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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退出的,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5)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D为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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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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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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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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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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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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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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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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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存续期间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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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iv 为本次分红日每份分红金额;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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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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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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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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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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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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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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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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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ax(0,(R-6%)×20%×C×F×D/360-该笔份额存续期间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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