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工作日开放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0011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各类投资品种折价和套利的机会,将价值回归转化成组合收益,并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部分系统性风险,力求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国内依法发行的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基金、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融出方)、资产支持证券等,占资产净值的0-135%。 (2)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135%,其中权证上限为3%。 (3)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在集合计划封闭期和开放期内占资产净值均不低于5%。 (4)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5)具有折价套利机会的资产,是指通过某种交易方式使得购置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价格,或者通过某些交易方式和金融工具的运用具有套利可能的资产,包括:购置价格低于当日收盘价格的的大宗交易所得资产、发行价格低于获配当日收盘价的的定向增发股票、购置价格低于处于锁定期间的定向增发发行价格的股票、购置价格低于最近一年内大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增持价格的股票、购置价格低于单位净值的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转换所得的股票等、可交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转换所得的股票等,上述资产与现金类资产的总和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0%。 (6)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35%。 (7)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 (8)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或大宗交易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在购买证券具备调整机会后五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发生剧烈变动等因素发生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多次参与(含认购费/申购费)的部分每次为100元的整数倍。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
退出 |
1、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原则: (1)先进先出,以份额申请。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以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
产品分红 |
1、收益分配的条件: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在 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 T 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
3、管理费
4、托管费:0.2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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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集合计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5% |
0 |
H1=0 |
R>5% |
20% |
H1=max(0,(R-5%)×20%×C×F×D/360-该笔份额在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
管理人在分红日可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 20%,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2=Div × F × 20%
注:Div 为本次分红日每份分红金额;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H =min(H1,H2)
(2)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5% |
0 |
H=0 |
R>5% |
20% |
H=max(0,(R-5%)×20%×C×F×D/360-该笔份额在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