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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增利6号 (910023)  
产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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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六个月开放四个工作日。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非工作日顺延)及此后的三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每个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与和退出,后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与,但不能办理退出。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东方红增利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910023
集合计划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债券,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期票据,证券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后,可将其纳入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2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买入时的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若委托期间内,所投资的信用类债券的债项评级下调,则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抛售。
(2)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参与可分离交易债券申购获得权证等,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80%,其中,开放期内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对该笔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认/申购。委托人可能面临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自有资金参与 1.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4%,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2、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1)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部分只采取现金分红,不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
(3)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计划资产不对委托人份额承担有限补偿亏损责任。
产品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六个月开放四个工作日。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非工作日顺延)及此后的三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每个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与和退出,后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与,但不能办理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分红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且有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不接受分红再投资;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产品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1、认购费/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7%/年
4、托管费:0.2%/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开放期第三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除外)、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其中,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第三个工作日,对每笔参与份额,管理人对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计提业绩报酬,该日不作为该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第三个工作日,对每笔参与份额,其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即使该日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为0,该日仍作为该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3)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的第三个工作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以扣减委托人份额的方式提取;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该笔参与份额不存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则推广期参与的为注册登记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日,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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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blob.png 
注:
(1)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2)E为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起征点,具体数值为:

①对于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在第一个开放期退出的份额;以及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期参与,在第二个开放期退出的份额,E=4.9%;
②对于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在第二个开放期退出份额,E=5.2%;
③在第二个开放期第三个工作日(即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业绩报酬时,对于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且持续持有至当日的份额,E=5.2%;对于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期参与的份额,E=4.9%;
④对于集合计划第二个开放期(含)及以后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E的具体数值每半年确定一次,由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下一个半年(即从公告后首个开放期起至下个开放期第三个工作日止的时间区间)的业绩报酬起征点E,管理人有权在开放期间上调本次已公布的E。


3、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推广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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