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首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后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增利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0025 |
集合计划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债券,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期票据,证券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如本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为管理人及托管人预留充分的系统开发及测试时间。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参与可分离交易债券申购获得权证等,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80%。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亿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首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后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内,委托人既可以参与,也可以赎回。 |
产品分红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计划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集合计划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4、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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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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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其中,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对每笔参与份额,管理人仅对上一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超过330个自然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以扣减委托人份额的方式提取;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对每笔集合计划份额来讲,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式如下: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5% |
0 |
H=0 |
R>5% |
60% |
H=(R-5%)×60%×C×F×D/360 |
注: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以扣减委托人份额的方式提取,扣减的份额数(N)为:
3、业绩报酬支付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依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算并复核,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管理人业绩报酬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业绩报酬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