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定期开放,每个开放期为6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每年6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至当年7月的第2个工作日。其中,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为上一开放期(无上一开放期的则为推广期)参与的客户自动办理退出业务;参与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期的6个工作日,投资者均可以办理参与业务。
以上开放期仅供参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增利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0027 |
集合计划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期票据,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国债期货、沪港通标的股票,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
资产配置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2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单支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资产净值的10%。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2)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净头寸、权证等,其中权证不超过集合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净头寸指股指期货多头与空头合约价值差额的净值。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4)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80%。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6)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20%;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府债券。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对该笔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8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定期开放,每个开放期为6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每年6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至当年7月的第2个工作日。其中,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为上一开放期(无上一开放期的则为推广期)参与的客户自动办理退出业务;参与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期的6个工作日,投资者均可以办理参与业务。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
产品分红 | 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管理人有权在开放期内任一工作日选择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若某一集合计划开放期首日管理人为委托人自动办理退出业务时,集合计划上一开放期次日(无上一开放期的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开放期首日期间的收益率未达业绩报酬起征点,则集合计划终止。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费/申购费:0.2%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免收 4、托管费:0.1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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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委托人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的单位净值
D为参与日(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BM为业绩报酬起征点。
业绩报酬起征点(BM)为:
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下一个持有期(即从公告后首个开放期次日起至下个开放期首日止的时间区间)的业绩报酬起征点BM,本计划推广期参与的客户,其参与份额至首个开放期首日期间的业绩报酬起征点为4.8%/年。管理人有权在推广期和开放期上调已公布的BM。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报酬起征点的收益部分全额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