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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增利2号 (910018)  
产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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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每年1月、7月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起开放,每次开放八个工作日。开放期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2年2月15日(周三),2012年7月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为7月25日,则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期为2012年7月25日(周三)及接下来的7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东方红增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910018
集合计划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债券,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期票据,证券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2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如托管人发现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20%,托管人函示管理人,管理人应回函说明被动超标不调整的原因)。其中,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含);若持有期间内,所投资的信用类债券的债项评级下调,则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抛售。
(2)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的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参与可分离交易债券申购获得权证等,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80%,其中,开放期内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管理人须书面向托管人提供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的名单,并电话通知托管人,从电话通知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对该笔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自有资金参与 (1)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3%。
(2)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产品开放日 集合计划成立3个月后,每年1月、7月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起开放,每次开放八个工作日。开放期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2年2月15日(周三),2012年7月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为7月25日,则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期为2012年7月25日(周三)及接下来的7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分红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且有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不接受分红再投资;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管理人有权在开放期选择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1、认购费/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免收
4、托管费:0.2%/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开放期结束日次日”)、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其中,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日次日,管理人对该开放期新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计提业绩报酬,该日不作为该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对非该开放期新参与的其他每笔参与份额,即使该日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为0,该日仍作为该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3)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日次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以扣减委托人份额的方式提取;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该笔参与份额不存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则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blob.png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E

0

H=0

R>E

90%

H=(R-E)×90%×P0*×F×D/365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E为集合计划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起征点。


业绩报酬起征点(E)为:

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接下来的业绩报酬起征点E。对于公告后首个开放期新参与的份额,适用时间为该份额参与日起至该份额下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止的时间区间;对于已参与且未在公告后首个开放期退出的份额,适用时间为公告后首个开放期内的业绩报酬计提日起至该份额下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止的时间区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成立满2年的对应日止(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的期间内,业绩报酬起征点为5.7%/年,该业绩报酬起征点一直适用直到管理人公告调整为止。管理人有权在开放期或开放期前上调已公告的业绩报酬起征点E。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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