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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开 (0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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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第12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 010059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9月21日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第12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本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分红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等级 中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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