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月至多开放4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或非港股通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邮件告知投资者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产品名称 | 东方红鸿鼎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036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优先股、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平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2)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等,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商品基金、场内期权等场内标准化投资品种,其中场内期权需等托管人系统支持后方可投资; (4)现金(活期存款); (5)未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6)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含QDII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QDII债券型基金、QDII商品基金等。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市场一般交易条件进行,管理人负责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披露的,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本计划为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管理人可以以计划资产投资于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本计划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资产总值的80%; (2)根据法律法规穿透至底层资产计算,本计划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
最低参与金额 |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未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开放(如遇非工作日或非港股通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周无下一工作日的,则不顺延至下一周,当周不开放)。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邮件告知投资者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业绩报酬 |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
费率 |
参与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0.8%/年托管费:0.006%/年 |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