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分为常规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
常规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一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周的前两个工作日开放(当周只有一个工作日的,则当周只开放一个工作日;当周无工作日的,则当周不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临时开放期: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名称 | 东方红-量化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17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量化精选个股,控制市场风险,崇尚稳健增值,追求绝对收益。 |
投资范围 |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含私募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并购重组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永续债、银行间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底层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底层资产不包括产品或其收益权)、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等,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利率互换、场内期权、CRMW、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商品ETF)等; (4)现金(活期存款); (5)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 但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资产总值的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其中,权证市值上限为资产净值的3%;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的,按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其中单品类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的投资比例,按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不超过资产总值的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本集合集合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分为常规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 常规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一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周的前两个工作日开放(当周只有一个工作日的,则当周只开放一个工作日;当周无工作日的,则当周不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临时开放期: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产品分红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在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T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15年,自成立之日起至满15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0%/年 4、托管费:0.1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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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