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东方红泰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40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系列运用定量分析手段,积极发掘可能对上市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等)、ETP分级产品等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把握事件驱动相关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等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等,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仅限投资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主体和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其他信用债。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以该债券发行时的评级机构公布的最新跟踪评级作为该券的评级标准。且单只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权益类资产: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140%,其中权证上限为3%,股指期货按照多空轧差后的合约价值计算(多头为正,空头为负)。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当日收盘后低于0.940元时(含),多空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下同)须于次日(如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为-10%-30%;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当日收盘后低于0.920元时(含),多空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下同)须于次日(若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为-10%-10%。股票单只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创业板股票单只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单只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 (4)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5%。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6)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股指期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合计多空风险敞口为-10%-50%。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下同),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号前的3个工作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退出 |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当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小于1万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
产品分红 |
收益分配的条件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在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T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 3、管理费:1.6%/年 4、托管费:0.2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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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R=(A-B)/C*360/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6% | 0 | H=0 |
R>6% | 20% | H=(R-6%)*20%*C*F*D/360 |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减免部分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业绩报酬或保留部分业绩报酬留待以后提取。具体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以管理人公告或对账单为准。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