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N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满(N+2)年的年度对日(含)起的15个工作日(N为正整数),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明远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011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
投资范围 |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2)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 (4)现金(活期存款);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 (2)对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 (3)持有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80%,或者持有的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20%;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80%。 |
最低参与金额 | 本计划单个投资者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N个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日满(N+2)年的年度对日(含)起的15个工作日(N为正整数),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产品分红 |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收益分配原则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申购费 500万≤M<1000万,2000元/笔 M≥1000万,0 2、退出费 3、管理费:1.7%/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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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退出的,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5)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1)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2)投资者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约定计提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业绩报酬从托管账户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或管理人账户。划拨至登记结算机构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