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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明锋2号 (0W8024)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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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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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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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周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周二至每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明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024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2)固定收益类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场内标准化投资品种;
(4)现金(活期存款);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1)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
(2)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
(4)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5)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10%;
(6)投资于同一只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30%。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周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周二至每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分红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是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收益分配的频率不高于每6个月一次。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品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
费率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02%/年

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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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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