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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建盈明悦1号 (0W8058)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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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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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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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之后,每个自然月(如满6个月对应日早于当月15日,则含满6个月的当月,下同)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5个工作日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三年持有期,方可在产品开放期退出。其中,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满3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该笔份额三年持有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提交该笔份额的退出申请,三年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退出(临时开放期除外)。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建盈明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058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不含可交换债券);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场内股票期权;
(4)现金(活期存款);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集合计划如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含QDII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等。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需)、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1)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
(2)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投资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其中,债券投资不超过资产总值的30%;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总值的20%;其中,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5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之后,每个自然月(如满6个月对应日早于当月15日,则含满6个月的当月,下同)15日(含,如15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5个工作日开放,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份额锁定持有期本计划每笔份额参与后,需满足三年持有期,方可在产品开放期赎回。其中,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笔份额的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满3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该笔份额三年持有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投资者可在产品开放期提交该笔份额的赎回申请,三年持有期内,该笔份额不可办理赎回(临时开放期除外)。
产品分红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是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收益分配的频率不高于每6个月一次。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品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
费率

1、认/申购费:1.2%

2、退出费:0%

3、管理费:1.5%/年
4、托管费:0.2%/年

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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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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