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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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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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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值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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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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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为2013年2月25日(含)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此开放期只办理申购业务。展期后的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个自然月的前两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期为每个自然月的前两个工作日。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先锋2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918003
集合计划类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把握行业景气度变化和市场运行的脉搏,精选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严格控制风险,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回购,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投资比例(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3)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5%~100%。
(4)其他资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上述单个投资品种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6)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9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5%;
(8)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时的规模上限为50亿份。参与人数上限:200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为2013年2月25日(含)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此开放期只办理申购业务,管理人可以提前或延期结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展期后的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个自然月的前两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期为每个自然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另外,如果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则管理人可在公告中发布临时退出开放期,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分红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展期满六个月后,每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分配1次;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产品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3年,展期后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
费率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8%/年
4、托管费:0.25%/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R=(A-B)/C *(360/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8%

0

H=0

R>8%

20%

H=(R-8%)*20%*C*F*D/360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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