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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先锋6号Ⅱ期 (918010)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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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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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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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首个工作日开放。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东方红-先锋6号Ⅱ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918010
集合计划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属风险和期望收益中等的产品。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参与人数不低于2人,上限为200人。
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稳健增值,追求绝对收益。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权证,债券等证券;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管理人投资沪港通、深港通、融资融券、利率远期、利率互换、期权及其他新投资品种前,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投资监督、核算估值、系统支持进行确认,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进行投资。
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 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2)权益类资产: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股指期货按照多空轧差后的合约价值计算(多头为正,空头为负)。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资产净值0%~140%。
(4)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5)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上述单个投资品种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40%。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000元。多次参与的部分每次最低为10,000元。
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含红利再投资增加参与份额)。
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1%。
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以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及收益不对委托人的在本集合计划中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产品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首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申购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分红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在符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时,管理人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至少分红一次,但计划成立未满6个月时,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果红利再投资方式将导致集合计划份额超过目标规模或监管要求的,则该次分红将只能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产品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最低持有份额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风险等级 中风险等级
费率

1、认购/申购费
M<300万,1%
300万≤M<1000万,0.8%
M≥1000万,1000元/笔


2、退出费
L<365个自然日,0.5%
365个自然日≤L<730个自然日,0.3%
L≥730个自然日,0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25%/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H=0

R>6%

20%

H=(R-6%)*20%*C*F*D/360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减免部分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业绩报酬或保留部分业绩报酬留待以后提取。具体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以管理人公告或对账单为准。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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