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工作日开放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明睿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27 |
集合计划类型 |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严控风险,以资产净值的稳健增长为导向;灵活配置,把握具有较高确定性的投资机会。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等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 (2)权益类资产: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其中权证上限为3%。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 (4)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5%。 (5)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5%。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期权等投资品种,需待托管人系统开发完善、完成联通测试,并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或大宗交易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本集合计划属风险和期望收益中等的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如果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变更,管理人将在公告投资主办人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
产品分红 |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在T+7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T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业绩报酬 | 免收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费/申购费:免收 2、托管费:0.12%/年 3、管理费:1.5%/年 4、退出费:免收 |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