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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阳光1号 (918044)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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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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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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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每个交易日开放(非港股通交易日不开放),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不开放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成立运作后,在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两年的年度对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不开放参与、退出。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
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东方红阳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 918044
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追求绝对收益。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等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期限大于1年),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债券仅限于投资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公募债券;组合投资于单一债券,不得超过债券发行量的10%,不超过组合资产的20%;组合不得持有私募债和PPN等流动性较差的投资品种。
(2)权益类资产: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除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股指期货按照多空轧差后的合约价值计算(多头为正,空头为负)。
组合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流通股本的4.99%(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组合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的20%(以成本价计算),如该股票同时在A股和港股上市,则合并计算;组合持有股指期货的净空头合约总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组合任意时刻不得持有股指期货的净多头仓位;不得投资于*ST、ST、S、SST、S*ST类上市公司股票。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组合投资于单一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30% 。
(4)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5%。
(5)本集合计划不可以参与证券正回购。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或大宗交易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下同),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产品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成立运作后,在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两年的年度对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比如,2017年1月1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则每满两年的年度对日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如当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不开放参与、退出。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分红 1、收益分配的条件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品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五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以展期。
风险等级 中风险等级
费率 1、参与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1%/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退出日、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两年的年度对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固定提取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5)固定提取日所提取的业绩报酬,通过扣减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方式(于固定提取日后第1个工作日确认)提取应计提的业绩报酬。此种方法会减少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的份额,但不会影响集合单位净值的变化。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人应扣减的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业绩报酬提取后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报酬提取前)-委托人应扣减的集合计划份额。


2、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
年化收益6%以上提取20%业绩报酬,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6%。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两年的年度对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固定提取日)】以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R=(A-B)/C×365/D×100%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H=(R-6%)×20%×C×F×D/365


注:F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具体业绩报酬计提金额以管理人公告或对账单为准。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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