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周前三个工作日开放,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一年的年度对日)或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当周只有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则当周的工作日均开放,不顺延至下周;当周无工作日的,则当周不开放,不顺延至下周。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或退出集合计划。具体开放日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名称 | 东方红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55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 权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包括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2) 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其底层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其底层资产不包括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等, 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3)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场内标准化投资品种、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商品 ETF 等); (4) 现金(活期存款); (5)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 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管理人在征求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具体的特定风险。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周前三个工作日开放,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每满一年的年度对日)或业绩报酬固定提取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当周只有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则当周的工作日均开放,不顺延至下周;当周无工作日的,则当周不开放,不顺延至下周。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参与和/或退出集合计划。具体开放日期及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产品分红 | 1、同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销售机构结算账户,由销售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年,自成立之日起至满 10 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参与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免收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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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