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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添裕3号 (0W8007)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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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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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值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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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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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年的年度对日起的10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添裕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007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目标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1)固定收益及存款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票据(ABN)、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A类份额、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中期票据、国内公开发行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资产。存款类资产包括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等。
集合计划还可以持有银行活期存款。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含新股申购)、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除了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A类份额以外的公募基金。
(3)衍生品:国债期货。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1)固定收益及存款类资产占组合资产总值的比例为不低于80%;
(2)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3)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占资产总值的0-20%;
(4)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5)集合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债券的公开市场信用评级(既包括主体评级也包括债券评级)不低于AA+级(含);若该债券无债项评级,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以主体评级为准;信用评级以该债券发行时选择的第三方评级公司的最新评级为基准(不包括中债资信);
(7)单一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10%,不超过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成立首日为成立规模)的20%(买入时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期间波幅不做限制);按持仓成本计,本计划可交换债券的合计投资比例为计划资产总值的0-30%;
(8)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额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20%(以买入时成本计算,持有期间波幅不做限制),货币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9)不得主动投资于*ST、S*ST、ST、S、SST类股票,如被动持有,应在可以变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减持完毕。
(10)国债期货保证金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5%。
(11)单券剩余期限不超过10年。
(12)组合久期限制不超过5年。
(13)国债期货(不包括现货)仅作套期保值交易,不做单边投机。总风险敞口为-60%-+60%。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具体的特定风险。
上述投资范围中第(4)条、投资限制中第(2)及第(5)条系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规而制定。若相关法规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参与费),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年的年度对日起的10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产品存续期本集合存续期为5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认/申购费:

M<600万元,0.5%

600万元M<1000万元,0.25%

M1000万元,0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1.0%/年
托管费:0.05%/年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计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R=(A-B)/C×360/D×100%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业绩报酬在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1.PNG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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