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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建信2号(展期) (0W8021)  
产品状态:--     

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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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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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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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仅限合格投资者购买
 
申购费率:--

开放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常规开放期为每自然周周一、周三、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建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代码0W8021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谋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SC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基)等。
(2)权益类品种:
包括A股(含新股申购、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股票基金(不含股票质押式回购)、混合型基金等。
(3)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活期存款)、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4)其他类资产: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可以以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合计投资市值比例为产品总资产市值的80-100%。权益类品种投资市值比例为产品净资产市值的0-20%。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产品开放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常规开放期为每自然周周一、周三、周四,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存续期本计划存续期为1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1年1月11日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成立。本次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后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为2022年1月11日。
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
费率

认/申购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0.1%/年
托管费:0.02%/年
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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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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