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8个月的月度对日(含)起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
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托管行临时开放期安排。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建盈添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063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按照《运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具体可投资以下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产品及其收(受)益权)、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基础资产不包括产品及其收(受)益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型基金。 (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含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含交易所ETF)、混合型基金(含交易所ETF)等。 (3)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标准化票据以及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利率互换、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及其联接基金),不涉及场外衍生品投资。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集合计划如需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上述各类基金均包括QDII基金,含QDII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QDII债券型基金、QDII商品基金等。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如需)、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具体的特定风险。全体投资者在此同意,为规避开放期前后集中变现和建仓的市场风险,以及保证本计划开放期流动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内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本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 |
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3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处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3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退出次数限制。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8个月的月度对日(含)起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 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退出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托管行临时开放期安排。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参与费:见费率结构页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1.0%/年托管费:0.1%/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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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