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月至多开放4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日、开放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添鑫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066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转换私募债)、可交换债券(含可交换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上市公司定向债、中期票据、永续债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资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2)权益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含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含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以及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4)现金(银行活期存款)。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本计划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30%; (2)本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为计划总资产的0%-100%; (3)本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80%,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20%;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最低参与金额 |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即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参与的除外,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月至多开放4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日、开放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若本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上述开放期内的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不开放,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展期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40%/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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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其中,在投资者退出日计提的,仅对投资者赎回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投资者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笔份额参与日(初始募集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业绩报酬在R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相比较后计提。
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
D为该笔份额参与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本计划募集期参与的份额适用销售公告中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x。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在常规开放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公告本次常规开放期参与的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x。如果常规开放期前不公告的,则该常规开放期参与的份额适用最近一次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所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x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保持不变。
提取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约定计提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或管理人账户。划拨至登记结算机构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因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