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于平层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放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在本开放期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此后自平层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放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在前述开放期的前2个工作日可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后3个工作日仅可申请参与但不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增利1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18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理念 |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的获利机会,实现集合计划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但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证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针对投资期权、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融资融券交易,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与托管行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并给双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国债(到期日在1年以上),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私募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利率互换等。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投资于商品期货及商品期权的,按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利率互换的,按名义本金轧差计算,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QDII型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除权益类资产外的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80%。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平层合同生效日由原增利A、原增利B份额折算为平层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限制),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元。 |
自有资金参与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于平层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放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在本开放期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此后自平层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放5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委托人在前述开放期的前2个工作日可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后3个工作日仅可申请参与但不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
产品分红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在除权除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不设展期条款。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6%/年 4、托管费:0.08%/年 5、业绩报酬:无 |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