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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规则

增利B参与期分为常规参与期和临时参与期。增利B常规参与期为增利A常规开放期(不含)前的5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增利B常规开放期,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增利B临时参与期为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增利B临时赎回期:增利B临时赎回期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另外,如果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则管理人可在公告中发布临时退出开放期,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
参与开放期:2016年12月26日-30日(本次暂停办理参与)
参与开放期:2017年4月25-28日、5月2日(本次暂停办理参与)
参与开放期:2017年8月24-25日、28-30日(本次暂停办理参与)

参与开放期:2017年12月22日、25日-28日(本次暂停办理参与)

临时退出开放期:2017年12月19日-21日



以上开放期仅供参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东方红增利1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利B)
产品代码918028
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的获利机会,实现集合计划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但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证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统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针对投资期权、港股通标的股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融资融券交易,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与托管行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并给双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4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占资产净值的0-3%。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QDII型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除权益类资产外的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之和不低于80%,其中,常规开放期内现金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3%。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增利B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
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份(含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下同)。
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元。
产品开放日增利B参与期:增利B参与期分为常规参与期和临时参与期。增利B常规参与期为增利A常规开放期(不含)前的5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常规参与期;增利B临时参与期是在特定情况下,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的增利B办理参与业务的期间。
增利B临时赎回期:由管理人公告确定的增利B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间。
临时退出开放期: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管理人在公告中发布的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产品分红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一份增利A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每一份增利B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增利A收益分配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现金分红后收益分配基准日增利A的单位净值为1.0000元人民币。每个增利A常规开放期均为增利A收益分配基准日。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现金红利款划至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3、增利B委托人退出或到期获得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不设展期条款。
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费率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6%/年
4、托管费:0.08%/年
5、业绩报酬:免收

 

温馨提示: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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