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周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周二至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办理申购和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添利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64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私募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含私募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2)现金(活期存款);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国债期货、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8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因前述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80%(2)股票(仅限于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因前述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净值的0-20%;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6个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特定风险。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周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周二至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不开放,顺延至当周下一工作日,若当周无下一个工作日的,则不再顺延。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办理申购和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存续期为10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参与费:免收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0.2%/年 托管费:0.04%/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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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