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年的年度对日起的10个工作日,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不含临时退出开放期)。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添裕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71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票据(ABN)、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上市公司定向债、中期票据、永续债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资产;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债券型基金; (2)权益类品种:上市公司股票(含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股票(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含在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含交易所ETF)、混合型基金(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含交易所ETF)等。 (3)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4)其他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不涉及场外衍生品投资。 (5)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以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如需)报告。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后通过管理人的网站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投资者已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计划财产。 上述约定的事项是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承诺,不代表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仅以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三)款“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约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合计投资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100%。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0-20%。 (2)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管理人在征求投资者书面同意时应当列明具体的特定风险。 上述投资比例中第(2)款系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规而制定。若相关法规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
最低参与金额 | 本计划单个投资者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
规模上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常规开放期为每满1年的年度对日起的10个工作日,若前述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当日不开放,开放期顺延。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两次开放期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不含临时退出开放期)。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但不得参与集合计划)。 如在开放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联交所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暂停,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中止,顺延至港股通交易恢复之日。开放日的具体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产品存续期 | 本计划存续期为5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5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认/申购费: M<300万,0.80% 300万≤M<1000万,0.60% M≥1000万,1000元/笔 退出费:免收 管理费:1.0%/年托管费:0.15%/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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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