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首个工作日。
产品名称 |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918002 |
集合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理念 |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深入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企业,有效捕捉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变动和产品创新产生的投资机会。 |
投资范围 |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回购,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2)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利率远期,利率互换, 股票质押式回购, 融资融券,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沪深港通的股票,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估值核算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40%。 (2)权益类资产: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占资产净值的0~140%。 (4)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8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 (5)其他资产: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上述单个投资品种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40%。 (6)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管理人投资国债期货无须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最低参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万元。 |
规模上限 | 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含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
产品开放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申购、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首个工作日。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
风险等级 | 中风险等级 |
费率 | 1、认购费/退出费:无 2、托管费:0.2%/年 3、管理费:1%/年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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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大于6%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R=(A-B)/B*360/持有天数*100%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R≤6% | 0 | H=0 |
R>6% | 20% | H=(R-6%)*20%*B*持有天数/360 |
A=(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