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开放期,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有权设置特别开放期,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产品名称 | 东方红明珠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0W8004 |
管理人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投资目标 |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SCP、同业存单、债券基金(含分级债基)、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 (3)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等)、股票型基金(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混合型基金等。 (4)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经全体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同意,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全体委托人的同意;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托管人及与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管理人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5%; (3)衍生金融工具: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集合计划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后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20%。投资于单个合约品种的保证金使用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最低参与金额 | 集合计划份额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 |
规模上限 | 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委托人人数上限为200人。 |
产品开放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开放期,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有权设置特别开放期,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办理参与及/或退出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产品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本集合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
风险等级 | 中低风险等级 |
费率 | 参与费:0% 退出费:0% 管理费:不同类别份额的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部分,其中: (1)固定管理费年费率0.1%,每日计提; (2)浮动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 托管费:不同类别份额的托管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托管费年费率0.1%。 |
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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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不同类别份额的业绩报酬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每个投资运作期的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均为每个投资运作期的终止日,计提比例如下:
计划资产超额收益 | 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下 | 0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2%) | 20%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4%) | 10%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4%)以上 | 5% |
集合计划某类份额的业绩报酬Fn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An-f<B1,则Fn=0;
(2)如果B1≤An-f<B2,则Fn=(An-f-B1)×20%;
(3)如果B2≤An-f<B3,则Fn=(B2-B1)×20%+(An-f-B2)×10%;
(4)如果An-f≥B3,则Fn=(B2-B1)×20% +(B3-B2)×10%+(An-f-B3)×5%
上述公式中:
An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扣除浮动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之前);
f为本投资运作期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
其中:
C0为本投资运作期起始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Ct为本投资运作期期间,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或现金分红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组合运营的资金流动,资产委托人参与时Ct为正值,退出或现金分红时Ct为负值);
Ri为本集合计划不同期间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对各类份额均适用),其中 R1为本投资运作期期初适用的第一个业绩比较基准,Rm为截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本集合计划适用的最后一个业绩比较基准;
Dit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参与、退出以确认日为准,现金分红以除权除息日为准,不含)距离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对应不同业绩比较基准Ri的自然天数。
本集合计划初始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5.7%。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需要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管理人应至少于新基准生效前3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自披露日起次一工作日(含)至新基准生效前的1个工作日(含)为临时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退出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特别声明: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作为管理人对计划收益率的承诺或保证。
3、业绩报酬支付
集合计划第一个投资运作期期末,管理人可收取当期已计提业绩报酬的50%,剩余部分计入应付业绩报酬余额;
集合计划第二个投资运作期期末,管理人可收取当期已计提业绩报酬及应付业绩报酬余额之和的75%,剩余部分计入应付业绩报酬余额;
集合计划第三个投资运作期期末,管理人可收取当期已计提业绩报酬及应付业绩报酬余额之和的100%。
若集合计划提前结束,所有应付业绩报酬余额于终止时支付;若集合计划展期,展期后的具体费用计算方式需在展期协议中予以明确。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对业绩报酬数据不予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如需查看以上产品净值,请注册或登录官网、东方红APP(http://t.cn/R4PUbjZ)账户进行查询。
2、关于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